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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臺,請辦一張“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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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先生:就您所關心的問題,我們已走訪上海市勞動局,現答覆如下:爲了貫徹國家勞動部1994年2月頒佈的《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保障聘雇單位和台、港、澳就業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勞動局最近發出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台、港、澳人員須按規定辦理手續,經批准並取得《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後方可在滬就業。臺、港、澳人員在内地就業是指:臺、港、澳人員依法應聘受雇於内地用人單位從事一定社會勞動并取得勞動報酬的行爲。上述人員的就業條件是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出处 《沪港经济》 1995年第3期77-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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