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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四十年的土地立法(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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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四十年的土地立法(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赵晓耕台湾有关土地物权的其他内容还有:1、地役权台湾《民法》物权编第851条规定:“称地役权者,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杖。”供便宜使用的他人土地称为供役地;受便宜的自己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例如,因...
作者 赵晓耕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1995年第10期42-43,共2页 China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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