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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丙拥有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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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乙、丙拥有房屋的产权内蒙古林西县土地局董文江根据《谁享产权?》一文陈述的事实,笔者认为,乙、丙所使用的房屋应确权给乙、丙。理由是:一、甲4岁时曾过继给商人夫妇,与生父母一家脱离了家庭关系。但甲的养父母去世后,甲因不能独立生活,又与生父母一家生活在一起...
作者 董文江
出处 《中国土地》 北大核心 1995年第5期43-43,共1页 China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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