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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管的侨房如何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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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内与海外》杂志社编辑同志: 我于1989年到新加坡探亲,将自己私房四间交给黄某居住,并委托其代管。1991年11月间,黄某在代管期间,因与第三人在经济活动中所欠债务无力债还,私自将四间代管房抵押给第三人,双方签订了“押房抵债协议书”。嗣后,第三人将该房屋分配给职工居住。1992年3月,
作者 美春
出处 《海内与海外》 1994年第Z1期128-128,共1页 At Home & Overs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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