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残疾人教育条例》强调要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各年龄阶段的残疾儿童,都有权利接受教育,因此生活在儿童福利院中的残疾儿童同样应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在《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中要求各地在统计特殊教育的对象时要力求完善,这就意味着在统计残疾儿童时应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中去,应包括儿童福利院的残疾儿童.目前我国有儿童福利院64所,综合康复中心、综合福利院中设有儿童部的有100多所。据民政部估计,全国生活在福利院、康复中心中的残疾儿童约有1万名,其中大多数是在福利院自办的各类特教班中接受教育.据笔者了解,有的儿童福利院里虽然办起了特殊儿童教育,但仍多以"养护"性质或康复性质为主,从根本而言:特殊教育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使本地福利院残疾儿童教育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使所辖范围内的每一个残疾儿童都受到适合其需要与特点的教育是当地教育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1.打开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界限。
出处
《现代特殊教育》
1994年第6期32-32,共1页
Modern Special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