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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莽的“市平”制度和“利息”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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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汉书·食货志》记述,王莽在西汉末年推行的“市平制度”有如下规定: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居它所,众民买卖五谷布帛丝棉之物,周于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意思就是说,全国各大城市,即当时全国六大商业城市(长安、洛阳、邯郸、临淄、宛和成都)应以一年四季的“中月”(指二、五、八、十一月)的价格为基础。
作者 汤标中
机构地区 广东省粮食学校
出处 《江苏商论》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1期45-45,共1页 Jiangsu Commercial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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