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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杀机时间的变更和诉因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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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案件概要本案一审公诉事实(诉因)的要点是被告人在"愤怒之下,用拳头、石块等数次殴打 A 子的脸部,把 A 子打倒在地,这是‘第一行为’,又在愤怒之余怀着杀机,用混凝土块(17.5公斤)和石块殴打 A 子,再用铁锹的锹尖扎 A 子的脸部,造成脑部破碎使之死亡予以杀害,这是‘第二行为’。"当事人双方都以杀机是通过第二次行为产生的为前提条件进行反驳和辩护。
出处 《研究生法学》 1994年第1期83-84,共2页 Graduate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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