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金融大监管新格局,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和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大监管包括三层含义;(1)各级人民银行特别是省以下分支机构作为金融监管主体,其内部各职能部门都要把金融监管纳入工作责任目标;在具体监管活动中,各职能部门要强化配合意识,形成整体性监管合力;(2)监管覆盖面要全,对辖区内所有的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金融活动、重要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都要进行监管;(3)监管的目的是要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作和正常的金融秩序,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出处
《征信》
1994年第4期35-37,共3页
Credit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