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工作。1987年9月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制定《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0年7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补充修改;1994年7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了我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987年9月4日我省制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是中国历史上首部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其影响很大。1992年夏季,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来我省总结贯彻《条例》的经验并进行两周的考察活动,接着又在北戴河、苏州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的论证会,终于在1993年10月3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保护法"),这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走上了法制轨道。可以说,福建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工作为制定全国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提供了经验,促进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
出处
《人民政坛》
1994年第10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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