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你部《关于对‘认证(合格评定)制度总体方案’意见的函》(〔1993〕外经贸法函字第69号)已收到。经研究,我局认为有必要对一些问题作进一步的阐述及澄清,现说明如下:一、我局对全国质量认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有充分的法律、法规依据,贵部来函称我局《总体方案》"过分强调集中管理……,超越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权限;超出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对此,我局不能同意。我国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对认证工作的管理,在我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标准化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
出处
《福建质量管理》
1994年第3期20-21,共2页
FuJian Quality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