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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由丢失一具尸骨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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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今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尸骨遗失赔偿案:市殡葬管理处,因其管辖的公墓内一具尸骨被人取走,没有下落。被法院判决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和精神损失13000余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2000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仪其之父逝世后葬于被告市殡管处公墓区已30余年,并按规定向被告一次性缴纳了墓地管理费,已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系殡葬、公墓管理部门,因对墓地管理不善以致原告之父的尸骨遗失,应负经济赔偿和精神安慰之责。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作者 监言
出处 《社会工作》 1994年第5期28-29,共2页 Journal of Socia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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