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提出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这是我国经济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和贡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是由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三部分构成的。就市场主体而论,它则应是以社会主义企业,尤其是以大中型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的主体和基础。但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至今产权关系界定不明晰,由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运行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而市场主体目前依然缺位或模糊不清。虽然理论界已就此问题发表了不少有益的见解,但对问题的解决还有一定的距离,故笔者在此也想略陈管见。 一、对业已提出的几种途径的不同看法 究竟应该选择何种途径向市场经济过渡呢?理论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国有经济框架内,通过股份制对国有企业产权关系进行“界定”,实现最终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使国家拥有最终所有权,企业拥有法人所有权,成为法人企业或法人主体,从而成为市场主体。
出处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1994年第1期17-19,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Datong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