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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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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采取的对女职工进行特殊保护的各项措施。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1)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具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4)女职工享受“四期保护”。(5)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活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作者 田艳玲
出处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1994年第4期27-29,共3页 Journal of Shandong Women's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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