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规范农村基金会 发展农村信用社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得办理存、贷款业务,要真正办成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对目前已办理存、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整顿验收合格后,可转变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本文根据对苍南县农村基金会的调查分析,就农村基金会的发展问题作一探讨。
机构地区 苍南县人民银行
出处 《浙江经济》 1994年第7期54-55,共2页 Zhejiang Econom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