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加强全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净化文化市场,近日,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颁布关于实行《文化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规定。规定凡开办文化娱乐、书报刊、美术、文物、电影、音像、演出、中外文化交流、业余文化艺术培训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在申请工商登记注册前,必须报经所在县、市以上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向人们提供丰富多彩、
出处
《出版参考》
1994年第18期4-4,共1页
Publishing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