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以清偿债务的规定,虽在《民事诉讼法》中有一定体现,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各地法院在强制拍卖活动中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因而各地做法不一。我省织金县人民法院自1991年以来开展了几次具有一定规模的强制拍卖活动,经过逐步摸索,也初步形成一整套强制拍卖的程序。但其中尚有几个法律问题亟需加以明确,以便进一步规范强制拍卖活动。笔者就此作一初探。 一、关于强制拍卖公告问题 一般来说,强制拍卖义务人财产(动产或不动产)都需要进行公告,这是强制拍卖的必经程序。但关于公告,笔者认为需注意以下问题: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4年第4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