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作为一门科学,同其他科学一样,拥有一批专门用语。这些专门用语表示法律科学特有的事物(现象)以及相应的法律概念,概括地反映法律事物(现象)的本质特点,适用于法律领域,成为法律语体的主要标志。这种专门用语便是法律科学术语,即“法律术语”。例如:法人、刑法,民法、原告人、被告人、自诉人、公诉人、程序法、实体法、上诉、申诉、起诉、反诉、立案、正当防卫、非正常死亡、债权人、债务人、追诉时效、取保候审、案犯、人犯……如此等等。所有这些法律术语,都是人工创造的,语义精确、单一,风格庄重、严肃,具有浓重的书卷气息,不含明显的感情色彩,既不同于普通词语,也不同于在法律活动中自然形成的法律行业语如“抓(指逮捕)、放(释放)、毙(处死)、私了(私下协商解决)”之类。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4年第4期35-38,共4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