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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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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 1.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8期41-42,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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