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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交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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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第10号《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现就中外合作油(气)田(以下简称合作油(气)田)开采原油。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9期43-43,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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