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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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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现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9期48-49,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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