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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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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文化厅(局)、体委: 1993年9月20日我局与文化部、国家体委联合下发了国税发[1993]089号《关于来我国从事文艺演出及体育表演收入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征税的通知》,现对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演出和体育表演所取得收入征税的具体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对该演出团体及其演员或运动员个人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以下规定征税: (一)对演出团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7期47-48,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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