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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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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二、个人取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机构地区 国家税务总局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7期49-50,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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