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6期29-31,共3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