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1993年12月28日指示精神,1993年12月29日,以国税明电[1993]076号明传电报对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福利企业和学校办企业从1994年起,均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6期33-33,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