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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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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1994年1月3日我局以国税明电[1994]001号明传电报将 《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发给各地。现印发给你们,请继续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 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1994年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但不得作为1994 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上述进货发票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1994年期 初存货,也不得作为1994年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6期38-39,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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