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第三条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第四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6期46-47,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