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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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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发,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
机构地区 财政部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3期48-51,共4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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