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此案中的责任主体是个人合伙经济组织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中国税务》1994年第8期登的《此案中的责任主体是谁?》一文列出的两种观点,我以为是错误的。如果说王某是本案的责任主体,由于王某只提供了“临街房屋入伙”,而没有投入经营的流动资产,不可能进行经营食品加工,王某没有纳税的客体;
作者 杨洪烈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12期20-21,共2页 China Tax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