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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费用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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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3〕075号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企业集团、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此规定既考虑了电力行业的生产。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11期50-50,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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