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涉及的1994年期初库存所含的已征税款(以下简称“已征税款”)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应单独核算出口产品的已征税款;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按内销产品和出口产品销售额的比例划分确定。 二、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多缴纳税款需给予返还的。
出处 《中国税务》 1994年第11期53-54,共2页 China Tax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