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代地方学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任职于各级地方行政职能部门,专司儒学管理的行政官员,包括大都及各行省的儒学提举、副提举等;二是在路、府、州县官学中主持教学日常事务学官,《元典章》称之为“教官”,《庙学典礼》亦迳称为“学官”。本文主要讨论后一类学官。 一、学官的设置、定额与职责 元代地方路、府、州、县官学中设置的学官,有教授、学正、学录、教谕。“凡师儒之命于朝廷者,曰教授。”教授是地方官学中最高一级的学官,路、府。
出处
《宁夏师范学院学报》
1994年第2期44-49,22,共7页
Journal of Ningxia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