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包含了许多质的规定,其重要内涵是市场主体为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主体.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对于市场主体这个法律范畴,民法规定了其一般的行为规则,不能涵盖于经济法的概念和内容之中.现代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仍包含着经济法、民法和其它部门法,都是市场经济法制系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市场经济急需经济法,并不是以牺牲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设,由于民法的性质,特别是对市场主体之规定,决定它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下面仅从三方面说明:
出处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1994年第Z1期9-10,共2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Normal University:Education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