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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保险进一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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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这为商业性保险明确了地位、作用和要求。所谓商业性保险,也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愿的原则,为企业和个人办理各种保险业务,保险的费率根据风险的程度而有差别,投保人受到了风险损失,承保人要给予赔付。就是说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缴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商业性保险要按商业原则经营,保险公司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政府不提供任何补偿。
作者 纳友邦
机构地区 青海省保险公司
出处 《青海金融》 1994年第7期21-22,共2页 Qinghai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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