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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行为准则和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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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产权制度可以诠释为财产权力的行为准则和运作方式。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改革财产权力,而且是改革国有财产权力的行为准则和运作方式。 (一) 国有财产是以全体人民共同占有为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任何人都不能实际地拥有某一部分或某些数量的财产。国有财产的一切权力都集中在国家,政府是国有财产的唯一主体。这就使政府既是政权组织,同时也是国有财产的权力组织。而我国政府这种双重身份或者称之为双重职能,在体制上采取的是行政权与国有财产权合一的形式。而政府是个由各职能部门构成的行政化体系,计划、财政、金融和企业主管部门都部分地行使国有产权职能。这就使国有财产权力被政府职能部门所分解,而被分解的国有财产责任在经济上是无法追究责任的。这正是长期以来国有财产无人负责的体制原因。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财产权力由政府一个组织行使时,行政权的强制性和财产权的直接性结合到一起,就形成了政府以行政权形态出现的对国有企业的直接干预和直接经营,致使微观管理宏观化。
作者 崔敏
机构地区 辽宁省体改委
出处 《辽宁经济》 1994年第6期12-13,共2页 Liaoni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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