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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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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以财税字(94)001号文发出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原则,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现通知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出处 《江苏农机化》 1994年第5期15-17,共3页 Jiangsu Agricultural Mech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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