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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数罪并罚原则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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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大陆刑法所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大陆刑法第64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经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条规定就是大陆刑法中关于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1994年第3期11-15,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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