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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分帐”与“并帐”(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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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谈“分帐”与“并帐”(二)沈熙元,陈利瑜,嵇大海第二步,办理帐务交接无论是企业分家还是企业合并,被分或被并单位均必须向接收单位办理移交。帐务移交时,交接双方应按《会计人负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审查核对由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负债移交表及其所附明细帐户余额表等...
出处 《农村财务会计》 北大核心 1994年第10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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