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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不该胜诉的行政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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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1991年5月,个体运输户卢×为一水泥厂采购运输煤炭。因水泥厂没有钱就用水泥结算,卢×于是委托贾×为其推销水泥。贾×便同伊×签定了购销水泥600吨(每吨170元,货款合计1万余元)的合同,伊×预付货款2000元,贾×陆续向伊×发货,当发出80吨水泥时伊×因抢劫、流氓、诈骗等犯罪行为被公安局收审。贾×立即停止供货并多次到伊×家要帐。
作者 黎海滨
出处 《净月学刊》 1994年第1期25-28,共4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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