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刘琴与邵寿林系朋友关系。1992年3月16日,邵寿林因业务之需,从刘琴处借走了面额为1000元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一张,并言明月底将存单原物归还。同年4月5日,刘琴在遍寻邵不着,无法要回存单又恐有诈的情况下,向储蓄所申请办理了挂失手续。1992年6月16日存款到期,6月18日刘琴领取了存单本息1079.20元。嗣后,王福兴持存单向储蓄所取款。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4年第6期61-62,共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