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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标准问题新探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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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性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作者 付正权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大学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4年第3期19-23,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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