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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社会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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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出处 《中国社会保险》 1994年第2期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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