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由于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文化知识层次较高,社会经验丰富的特点,其中不乏知法、懂法的人员,因而犯罪手段隐蔽、狡猾,犯罪具体表现形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新情况新特点加以研究,以期正确适用法律。综合当前司法实践,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4年第1期15-17,共3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