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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奸妇女罪的客体和对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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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 犯罪客体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明确强奸妇女的客体有助于认识该罪的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实质,以便稳准地同强奸犯罪作斗争。 强奸妇女罪的客体包括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强奸妇女罪的一般客体同其他犯罪一样,都是侵犯了我国确立的、为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这里“社会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上共同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形成的相互关系。如财产关系、人身权利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等。只有这些社会关系得到正常发展。
作者 朱景哲
出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1994年第2期16-19,共4页 Journal of Beiji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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