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文件上标注主题词最早出现在1985年中央发布的文件上面。那时只是在试行。几年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试行)》(见中办厅字[1989]27号文),该文件中规定:“所有正式文件,均应标注主题词。”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发出了《关于(国务院主题词表)的使用说明的函》(见国办秘函[1989]3号),规定该“主题词表在政府办公厅系统使用”,并规定“从1989年2月份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凡上报国务院的正式文件均按词表的使用说明办理”。几年之后。
出处
《写作(中)》
1994年第11期43-43,共1页
Wri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