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实施办法(试行)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办法》,结合1994年国债发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确认的组织与分工1.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事宜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2.成立国债一级自营商资格审查与确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负责具体工作。审委会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人员组成。审委会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国债司,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
出处 《中国财政》 1994年第3期45-46,共2页 China State Finance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