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息是信用社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应收利息的大量拖欠,制约了信用社经营效益的实现。新的财务制度实行权责发生制后,应收利息不论是否到帐,都要作为信用社本期收益,这一刚性制约向信用社提出了新挑战。因此,加强应收利息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权责发生制下收息管理,应着力在“培、抢、堵”上狠下功夫。 ——培植收息源头。这是权责发生制下强化应收利息管理、减少和避免借款单位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重要前提。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4年第2期28-28,共1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