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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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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4)1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农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检查对照。针对目前管理费管理普遍偏松的问题,研究强化管理措施,要求如下: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4年第9期6-6,共1页 China Rur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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