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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起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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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 1991年5月8日,张某在信用社贷款6000元搞运输。其中以他本人名义贷款3000元,借本村李某的印章贷款3000元。1991年12月,张某归还本人名下贷款3000元,欠贷款3000元,现已逾期。信用社向张某和李某多次催收,张某以无钱为由拒不还贷,李某以没用款为由拒不归还。信用社想起诉法庭依法收回,在把谁作为被告上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是用款人应起诉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起诉李某,把张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分析:
机构地区 山东滕州市农行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4年第5期38-38,共1页 China Rur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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