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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区域性银行是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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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所讨论的区域性银行的“区域”,特指行政区域,也就是说这种银行的业务活动基地是在该行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现在有种普遍的提法,是将区域性银行视同于地方银行,或干脆混称“地方区域性银行”,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地方银行多由地方政府投资建立或控制,一般具有代理地方金库、发行地方债券等职能,如我国解放以前,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市设立的那些省市银行;又如解放区的陕甘宁边区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等。这类银行是专为体现地方政府意志而设立的。区域性银行的“区域”,则偏重于强调其经营业务范围的地方性,在客观上为支持和振兴当地经济服务。当然,随着业务的扩展,区域性银行会逐步向区域外以至境外扩展业务和机构。
作者 丁艳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1994年第11期9-9,共1页 China Rur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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