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有力保障,只有从立法和相关制度的层面上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予以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才能逐步走上法制化的道路。备案制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区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合法性困境,疏解了现实需求与现行制度之间的张力。但应该认识到现阶段的备案制仅为过渡性、变通性的临时做法,并非长期法律制度,其本身又存在若干立法欠缺,无法从根本上达到扶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的目标。因此,应创造条件逐步吸收备案制中的积极因素,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制度。
出处
《商情》
2011年第42期207-207,共1页